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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可以判处缓刑吗?

来源:网络 时间:3天前 浏览量:22894 次

  

一、怎样才算构成诈骗罪?

 

诈骗罪,主要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象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诈骗罪具有以下特征:

 

1、行为人主观上是出于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2、行为人实施了诈骗行为。至于诈骗财物是归自己挥霍享用,还是转归第三人,都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3、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才构成犯罪,如果诈骗数额较小,则不构成犯罪。

 

值得注意的是,刑法或者其他法律对某些特定的诈骗犯罪专门作了具体规定,如金融诈骗、合同诈骗等,对这些诈骗犯罪应当适用专门的规定。

 

二、诈骗罪的量刑标准

 

1、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1〕7号]第一条规定: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三、什么是缓刑?

 

缓刑称暂缓量刑,也称为缓量刑,是指对触犯刑律,经法定程序确认已构成犯罪、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人,先行宣告定罪,暂不执行所判处的刑罚。由特定的考察机构在一定的考验期限内对罪犯进行考察,并根据罪犯在考验期间内的表现,依法决定是否适用具体刑罚的一种制度。

 

缓刑是附条件地不执行原判刑罚的一种制度,是我国“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具体体现。由于缓刑制度是附条件地暂缓执行监禁刑,当所附条件达到时,罪犯就可以免予原判刑罚的执行。因此,适用缓刑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

 

《刑法》第72条和第74条对缓刑适用的条件作了限制性规定,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原判刑罚是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

 

(2)犯罪人不是累犯或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3)犯罪人同时需要符合下列条件:

 

①犯罪情节较轻;

 

②有悔罪表现;

 

③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四、缓刑的情节把握

 

通用缓刑必须符合刑法规定的上述三个法定条件。在刑法规定的上述三个条件中,(l)、(2)两个条件比较容易掌握,司法人员只要依据犯罪人的客观情况确认即可。条件(3)被称为缓刑构成的实质性条件。由于刑法没有规定具体标准,需要审判人员根据案件的具体事实进行把握,其中主观因素较多,操作中的灵活性、随意性也较大,而且又是缓刑适用中的关键内容,因此应当严格掌握。从司法实践看,条件(3)主要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去把握:

 

1.犯罪情节较轻。犯罪情节主要包括:

 

(1)犯罪性质,由于缓刑的适用对象是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犯。因此,对于性质严重的犯罪一般不适用缓刑,如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强奸、抢劫等严重刑事犯罪。

 

(2)犯罪主观方面,对于犯罪的目的、动机恶劣,犯罪主观恶性大的罪犯,一般不适用缓刑,如惯犯、累犯或者历史上有犯罪前科的。

 

(3)犯罪手段和危害后果,对于犯罪手段残忍,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危害结果十分严重的罪犯,不宜适用缓刑。

 

2.悔罪表现。悔罪表现主要包括:

 

(1)认罪态度。认罪态度主要是犯罪人犯罪后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是否从内心感到悔悟,并且通过积极坦白与交代而表现出来。

 

(2)是否有投案自首和立功表现。投案自首和立功表现反映了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有所减弱,在一般情况下,可以成为用缓刑的参考因素。

 

(3)有无犯罪中止或者犯罪后积极退赃等情节。

 

3.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主要是根据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程度得出的结论。

 

值得注意的是:除非属于法定的三类人群(未成年人、孕妇、七十五周岁以上的老人)外,即使符合缓刑适用的三类条件,法官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适用缓刑;如果是三类人群中,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法官无权不判缓刑,应当使用缓刑。

 

五、诈骗罪判处缓刑的但书规定

 

在诈骗罪中想要适用缓刑,除了要具备我国对缓刑的条件外,针对具体犯罪还存在一些限制。根据2010年最高法《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第一百二十七条【缓刑适用但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缓刑:

 

(一)未退赃或退赔的;

 

(二)未主动接受财产刑处罚的;

 

(三)有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第一百二十六条 【重处情形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重处10%: 

(一)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二)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三)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

(四)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等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

(六)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七)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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