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以俩孩子名义起诉母亲索要抚养费,法院:不予支持
综合法、理、情三方面的考量,承办法官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的规定,本案原告中的哥哥已年满十六周岁,明确表示不愿意随父亲生活,此次起诉违背其真实意愿。其次,提起变更抚养权诉讼的,诉讼主体应该是离婚后的双方当事人,本案中两名原告作为被抚养人,就抚养权问题提起诉讼,主体不当,且离婚时父